公司新闻

当前栏目: 首页Home > 新闻动态news > 公司新闻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 点击:1387 所属栏目:公司新闻 Update Time: Hits:1387 Belong Column: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各区气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以及《市气象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编办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津气发〔2016〕88号)、《天津市气象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津气发〔2017〕32号)的要求,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确保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度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防雷减灾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以及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以“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为原则,以“铁面、铁规、铁腕、铁心”为工作要求,加强本单位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正常运行;要进一步落实防雷减灾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安全责任制,凡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

1.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是及时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确保防雷装置良好运行,及时主动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工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在限期内整改并及时申报复检直至合格。各区气象局要与当地安监部门联合发文部署年度防雷安全工作,或开展联合防雷安全检查。

2.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要求,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3.检测范围:天津市行政区域内。

4.检测对象: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规定的防雷类别为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2)易燃易爆场所 ( 石油、化工、加油站、危险物品库房等 ) 、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 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3)工矿企业、大型商场、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等)及室外附属的金属构件物、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 ( 移动通信机房、程控机房、消防监控室等 ) 、电力设施 ( 供电设备、配电机房等 ) 、电子信息系统 ( 计算机机房、网络系统等 ) 、施工场地 ( 塔吊、升降机、龙门架等 ) 和体育、旅游、游乐、网吧等公共服务场所。

(4)公益场所(特别是农村),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和监管;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港口、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四、防雷减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证的单位从事一切检测活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检测合格后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负责。对不具备资质条件而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2.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进行整改,整改后的防雷装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3.对拒不接受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及防雷装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管理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致使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管理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及上报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雷电灾害发生后,要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对发生雷击灾害事故的单位,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雷击灾害进行勘查和鉴定、评估,采取科学有效的防雷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23370823

天津市防雷技术中心第三分中心防雷咨询电话:022-22160571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